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北勞小字第一一八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正協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
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
新台幣(下同)柒萬捌仟壹佰玖拾捌元,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三 日
書 記 官 曾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