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一八一號
原 告 全立食品製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被 告 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