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3年度斗簡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一五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
         張智翔 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北斗簡易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