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斗簡字第一五一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鄭秀珠 律師
張智翔 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北斗簡易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