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埔小字第四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丁○○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三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林雅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