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3年度投小字第634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投小字第六三四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壹拾伍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李立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林雅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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