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4年度豐小字第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豐小字第九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俊明
  訴訟代理人  蔡崇義
  被   告 甲○○
        乙○○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廿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仟伍佰貳拾貳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七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仟零壹拾伍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伍佰零柒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仟陸佰零貳元,及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各負擔新臺幣貳佰伍拾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卅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卅一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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