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八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速偵字第二七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話機、傳真機各壹台、簽注單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前」更正為「甲○○」外,其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本件證據如左:
(一)被告於警訊、偵查中之自白。
(二)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份。
(三)電話機、傳真機各一台、簽注單二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
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連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王宣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
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
金。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