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號
反訴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反訴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複代理人 郭正鵬 律師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群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B法院書記官溫訓暖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