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3年易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一號
公訴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鈺琅法官魏玉英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靜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