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3年度台聲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3年台聲字第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指定管轄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九五號
聲請人丙○○Nic
The聲請人乙○○Ger共同代理人 蔡淑明
送達代右聲請人因聲請認可收養甲○○為養子事件,聲請指定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指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朱建男法官蘇達志法官陳碧玉法官沈方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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