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交重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丙○○被告甲○○被告乙○○○瓶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李鬆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八一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謝仁棠法官石馨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振州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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