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秀琴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一七號
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秀琴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