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7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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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759號
原 告 宗成 計程汽車行
法定代理人 吳建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信鋮 、 劉秉承 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707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