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更(一)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一一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偽造文書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六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林永茂法官陳清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嚴巧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