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易字第1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五二號G
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醫師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六五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六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第一審判決理由第一項所載。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為被告無罪之判決核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三、公訴人上訴意旨猶執起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云云,然查原審已就被告所辯尚堪採信,認不成立犯罪,詳述其理由,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榮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陳清溪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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