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上訴字第16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五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廿二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上午九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重行調查證據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