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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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原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原附民字第67號原告 張竣崴 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夏國鈞
劉紹華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1年度原訴字第6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吳明駿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俊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