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59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謝金樹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對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1年度執助字第28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若係向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為異議之聲明者,難認適法,受理聲明之法院應予駁回(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196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謝金樹(下稱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以111年度東原交簡字第9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執助字第282號指揮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111年執助字第282號執行案卷查明無誤。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諭知該裁判之法院」應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本院對本件聲明異議依法並無管轄權,然裁定並無類似或準用刑事訴訟法移轉管轄之規定,本院無從逕以管轄錯誤為由裁定移送他院。準此,受刑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施孟弦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華民國111年8月2日
書記官張瑋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