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5年度屏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補字第417號
原   告 康順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即債務人長浤生技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348號),惟上開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2,36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4,4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併請原告提出準備
書狀及繕本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韓靜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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