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36號
原 告 曹宗湳
法定代理人 劉志乾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志
訴訟代理人 劉志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9日上午10時20
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被告禾拓汽車商行如欲委任訴訟代理人,應補委任狀。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