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75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7556號
原   告  宋子宜
訴訟代理人  林禮模 律師
被   告  邱怜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本院前以原告就被告涉有詐欺等罪嫌提出告訴,於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續字第793號)檢察官偵查中,
其結果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於民國100年6月15日
裁定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
二、經查,前揭案件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續
字第793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於100
年9月29日以100年度上聲議字第6900號處分書駁回再議在案
,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檢閱屬實,爰依被告聲請撤銷前揭停
止訴訟程序裁定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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