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2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290號
原   告 臺灣幸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神庄之助
訴訟代理人  陳龍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順國際有限公司吳靖謙 間因請求給付貨款等
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
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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