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國再小字第5號
原 告 新品瓦斯安全設備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莊榮兆
人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黃宗樂 、 王俊夫 (訴
願會代理主委)、 郭介恆 、 尤明錫 、 蔡茂寅 、 周志宏 、 林輝煌 、
羅昌發 、 陳慈陽 、 蔡宗珍 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