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0年度羅補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羅補字第121號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吳昌雄吳林秀鳳 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吳昌雄、吳林秀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8,217元,應繳
  裁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500元外,尚應補繳3,80
  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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