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288號
原 告 力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茂億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9,
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庭(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游士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