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勞簡字第141號
抗 告 人 禕峰科技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高一峰
相 對 人 馮秋香
即原告 號
羅美玲
謝美宜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
日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0年9月26日收到鈞院所發
補繳上訴費裁定後,已於100年10月12日如數補繳,惟鈞院
仍以逾期未繳納上訴費裁定駁回抗告人原案之上訴,顯有違
誤,爰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抗告人於本院命
補繳上訴費之期間內已向本院如數補繳乙節,業據抗告人提
出之繳款收據影本一份為憑,且經本院職權查實無誤。是原
裁定容有違誤,應認為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陳慧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