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69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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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6917號
原 告 林朝同
被 告 陳讚生
被 告 陳東圓
被 告 陳各全
被 告 陳天祥
被 告 陳永隆
被 告 陳龍才
被 告 王 陳月英
被 告 陳秀鳳
被 告 陳秀蘭
被 告 陳麗華
被 告 陳麗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
複 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5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事件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
經於民國99年12月6日裁定在前開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爰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