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69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6917號
原   告  林朝同
被   告  陳讚生
被   告  陳東圓
被   告  陳各全
被   告  陳天祥
被   告  陳永隆
被   告  陳龍才
被   告 王 陳月英
被   告  陳秀鳳
被   告  陳秀蘭
被   告  陳麗華
被   告  陳麗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
複 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
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5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事件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
經於民國99年12月6日裁定在前開民事案件終結以前停止本
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前開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爰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鄭玉佩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