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簡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61號
法定代理人  余靜玉
訴訟代理人  余宥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下午2時26
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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