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2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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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2175號
原   告  孫勝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興 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被告「陳興」之送達地址並
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
,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
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雖記載被告姓名,惟被告地址記載不詳,其
起訴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
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李美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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