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補字第264號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潘統綸
主文
原裁定撤銷。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調解費用新
臺幣貳仟元,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本件原裁定以原告與被告 李瑞霖 間請求償還補償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
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
拾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
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10月27日送達原告。
二、惟查,原告於100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
,僅聲明聲請調解,此有蓋有本院收狀戳之聲請調解狀在卷
可憑,則本件原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核定裁判費用
,自屬違誤,為此乃自為廢棄原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