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3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賓
蔡育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曼琳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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