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重附民字第14號原告 藍麗賢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被告樸石旅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魯鳳雲 被告 李素陵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莊書雯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涂曉蓉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