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家補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補字第100號聲請人 吳建武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輔助宣告人 吳建全 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
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提出輔助宣告人吳建全之父親 吳樹麟 之除戶謄本、吳樹麟之遺產資料(遺產稅核定或免稅證明書、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等資料)。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黃昱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