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審交附民字第6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交附民字第648號原告 張中柱 被告 林碧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審交易字第8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民國106年12月4日刑事準備程序筆錄1件在卷可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莊書雯法官羅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6年12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