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2年度彰簡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彰簡字第174號
原   告  林國鎮
訴訟代理人  謝萬生 律師
       曾素雲
複 代理人  周軒毅 律師
被   告  林劉美玉
特別代理人  林鴻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欣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黃倩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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