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1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107號
原   告  劉建良
被   告  蘇家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家威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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