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107號
原 告 劉建良
被 告 蘇家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家威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