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2年度重簡字第11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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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簡字第116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許式輝
被   告  鄭育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2年10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與原告簽訂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
期間自民國(下同)100年7月27日起至105年7月27日止,自
借款日起,按月清償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被告未依約
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
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本金新臺幣(下同)155,517元,及自
101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88計算之利
息,暨自101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經原告屢次催討,仍不獲置理之
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交易明細各影本乙
份為證。為此,爰依小額循環信用借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55,517元,及自101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88計算之利息,暨自101年12月28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
金。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
交易明細各影本乙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兩造間小額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155,517元,及自101年1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9.88計算之利息,暨自101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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