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小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小補字第71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奕浩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朱德 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3,4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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