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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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2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辛○○被告壬○○40歲民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丁○○被告庚○○被告戊○○
4被告己○○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辛○○、壬○○、甲○○、乙○○、丁○○、庚○○、戊○○、己○○、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吳國聖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