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2834號原告教育部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
丁○○複代理人甲○○
己○○被告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認尚有應調查之處,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魏式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楊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