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保險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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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保險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保險字第39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江順雄 律師 黃建雄 律師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王紀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