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5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易字第813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顧正德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