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821號上訴人峰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久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2年度訴字第2821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昭彥
法官蘇雅慧法官黃呈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書記官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