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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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8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現另案於台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1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玖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本件犯罪事實均與起訴書所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證據名稱:引用起訴書證據並所犯法條欄標題一證據部分所載(如附件)。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
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俊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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