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58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因他案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廖建瑜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5月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譚德周法官廖建瑜中華民國95年5月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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