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附民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23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燦都
法官吳炳桂法官楊台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千瑄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