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3年度湖簡字第6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簡字第665號
原   告  詹勳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佳雯 (原名 彭佩娟 )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1,989元。
二、補正被告彭佳雯(原名彭佩娟)、 陳國章 之真正住居所,並
  提出被告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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