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補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507號
原   告  方博志
       方崑茂
       方三竹
       方三吉
       方添進
       方添財
       顏麗霞
      方英文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銘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農會信用部間請求給付存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1,666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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