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507號
原 告 方博志
方崑茂
方三竹
方三吉
方添進
方添財
顏麗霞
方英文
前列八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方銘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雄市農會信用部間請求給付存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1,666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園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