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67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雅惠 選任辯護人 劉安桓 律師
段思妤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
3年11月21日以102年度訴字第367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1年度偵字第20422號、102年度偵字第545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雅惠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女子看守所親自收受本案判決後,於103年12月
3日向本院提出上訴狀,然該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本院乃於104年1月9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該裁定業經上訴人於104年1月26日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親自收受,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此有該裁定、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及本院送達證書
2紙在卷可憑,詎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蔡牧容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青霜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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