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重上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7號聲請人 姚誌賢 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王柏超
王彥博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逸柔 律師複代理人 郭雅琳 律師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涂軒綸 即 涂榮洲
涂崐煌 劉榮民 蘇余智慧 王靜美 施志遠 (即 施寶安 之承受訴訟人) 施智超 (即施寶安之承受訴訟人) 施志柔 (即施寶安之承受訴訟人) 施志調 (即施寶安之承受訴訟人) 施淳元 施淳仁 施寳容 上訴人 張林綉玉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被上訴人 姚朝泉 訴訟代理人姚誌賢被上訴人 陳天謀
陳天成 陳慶吉 陳樹來 吳仁雄 陳嘉文 施瓔娟 (即施寶安之承受訴訟人) 蔡麗美 趙明達 林幸蓉 王登財 林銘志 高治 陳通寶 陳慶芳 鄭任宏林 陳瑞雪 劉士銘 陳明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涂崐煌等人聲請裁定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許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2所示之「承當訴訟聲請人」代「被上訴人」承當訴訟。
本件准許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承當訴訟聲請人」代「被上訴人」承當訴訟。
本件准許附表三編號1至7、9所示之「承當訴訟聲請人」代「被上訴人」承當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該條條文依同法第463條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以坐落嘉義縣鹿草鄉○○段0000地號(面積
837.28平方公尺)、同段0905地號(面積2196.24平方公尺)及同段0913地號(面積1499.14平方公尺)等3筆土地均係兩造共有,3筆土地,其中0901地號為商業區,0905地號為住宅區,0913地號則為農業區,性質不同,無法合併分割,惟兩造未能協議分割,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共有人間亦未定有不分割之期限等情,為此依據民法第823條之規定,而起訴請求法院裁判分割,嗣於本件訴訟繫屬中,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2、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編號1至7、9所示之「被上訴人」施淳元等分別已於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2、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編號1至7、9之「訴訟中移轉情形」所示之時間,分別將三筆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涂崐煌等乙情,有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104年1月5日嘉上地登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檢送系爭3筆土地之歷次取得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及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外放證物袋、本院卷㈦第62至84頁),應堪信實。
查如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2、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編號1至7、9所示之「被上訴人」施淳元等人,既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至3、5至12、附表二編號2、附表三編號1至7、9之「訴訟中移轉情形」所示之時間就系爭三筆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涂崐煌等人,揆諸首開規定,涂崐煌等人聲請承當訴訟,自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田玉芬法官吳森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魏安里附表一┌─────────────────────────────────────────────────┐│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編│被上訴人(│起訴時應有部分│訴訟中移轉情形│承當訴訟聲請人│頁數││號│原土地所有│││││││權人)││││││││││││├─┼─────┼───────────┼─────────┼────────┼──────────┤│1│施○元│4359/95640│102.11.10出賣全部│涂○煌承當施○元│見本院卷㈩33頁│││││持分給│涂○綸承當施○元│││?│││涂○煌4359/191280│││││││涂○綸4359/191280│││├─┼─────┼───────────┼─────────┼────────┼──────────┤│2│趙○達│82/4782│103.06.03出賣全部│姚○賢承當趙○達│見本院卷㈥12頁│││││持分給姚○賢│││├─┼─────┼───────────┼─────────┼────────┼──────────┤│3│王○財│0000000/00000000│103.09.26出賣全部│劉○民承 當王 ○財│見本院卷㈦128頁│││││持分給劉○民│││├─┼─────┼───────────┼─────────┼────────┼──────────┤│4│林○華│66/4782│99.11.01贈與全部持│林○蓉 承當林 ○華│見本院卷㈢145頁│││││分給林○蓉││已裁定│││││││【本院卷㈣2-5頁】│├─┼─────┼───────────┼─────────┼────────┼──────────┤│5│施○仁│4359/95640│102.11.10出賣全部│蘇○○慧承當施○│見本院卷㈨119頁│││││持分給蘇○○慧│仁││├─┼─────┼───────────┼─────────┼────────┼──────────┤│6│劉○銘│182/4782│102.12.31出賣全部│姚誌賢承當劉○銘│見本院卷㈥12頁│││││持分給姚○賢│││├─┼─────┼───────────┼─────────┼────────┼──────────┤│7│陳○山│23/797│102.12.27出賣全部│王○美承當陳○山│見本院卷㈥120頁│││││持分給王○美│││├─┼─────┼───────────┼─────────┼────────┼──────────┤│8│林○蓉││①99.11.01林○華贈│王○博承當林○蓉│見本院卷㈨64頁│││││與林○蓉66/4782│││││││②102.06.12出賣全│││││││部持分給王○博│││├─┼─────┼───────────┼─────────┼────────┼──────────┤│9│施○遠││①101.07.15施○安│姚○賢承當施○遠│見本院卷㈥12頁│││││死亡,繼承取得│││││││1453/47820│││││││②102.12.23出賣全│││││││部持分給姚○賢│││├─┼─────┼───────────┼─────────┼────────┼──────────┤│10│施○超││①101.07.15施○安│姚○賢承當施○超│見本院卷㈥12頁│││││死亡,繼承取得│││││││1453/47820│││││││②102.12.23出賣全│││││││部持分給姚○賢│││├─┼─────┼───────────┼─────────┼────────┼──────────┤│11│施○柔││①101.07.15施○安│姚○賢承當施○柔│見本院卷㈥12頁│││││死亡,繼承取得│││││││1453/47820│││││││②102.12.23出賣全│││││││部持分給姚○賢│││├─┼─────┼───────────┼─────────┼────────┼──────────┤│12│施○調││①101.07.15施○安│姚○賢承當施○調│見本院卷㈥12頁│││││死亡,繼承取得│││││││1453/47820│││││││②102.12.23出賣全│││││││部持分給姚○賢│││└─┴─────┴───────────┴─────────┴────────┴──────────┘
附表二┌─────────────────────────────────────────────────┐│嘉義縣○○鄉○○段000地號土地│├─┬─────┬───────────┬─────────┬────────┬──────────┤│編│被上訴人(│起訴時應有部分│訴訟中移轉情形│承當訴訟聲請人│頁數││號│原土地所有│││││││權人)││││││││││││├─┼─────┼───────────┼─────────┼────────┼──────────┤│1│林○華│66/4782│99.11.01贈與全部持│林○蓉承當林○華│見本院卷㈢145頁│││││分給林○蓉││已裁定│││││││【本院卷㈣2-5頁】│├─┼─────┼───────────┼─────────┼────────┼──────────┤│2│施○容│4359/47820│102.06.12出賣全部│王○超承當施○容│見本院卷㈧98頁│││││持分給王○超│││└─┴─────┴───────────┴─────────┴────────┴──────────┘附表三┌─────────────────────────────────────────────────┐│嘉義縣鹿草鄉○○段000地號│├─┬─────┬───────────┬─────────┬────────┬──────────┤│編│被上訴人(│起訴時應有部分│訴訟中移轉情形│承當訴訟聲請人│頁數││號│原土地所有│││││││權人)││││││││││││├─┼─────┼───────────┼─────────┼────────┼──────────┤│1│姚○泉│948240/00000000│102.12.23出賣全部│施○遠承當姚○泉│見本院卷㈨66頁│││││持分給施○遠、施○│施○超承當姚○泉││││││超、施○柔、施○調│施○柔承當姚○泉││││││各237060/00000000│施○調承當姚○泉││├─┼─────┼───────────┼─────────┼────────┼──────────┤│2│蘇○○慧│70/4782│102.11.10出賣全部│施○仁承當蘇○○│見本院卷㈨71頁│││││持分給施○仁│慧││├─┼─────┼───────────┼─────────┼────────┼──────────┤│3│涂○煌│45/4782│102.11.10出賣全部│施○元承當涂○煌│見本院卷㈨70頁│││││持分給施○元│││├─┼─────┼───────────┼─────────┼────────┼──────────┤│4│涂○洲│44/4782│102.11.10出賣全部│施○承當涂○綸│見本院卷㈨65頁│││(涂○綸)││持分給施○元│││├─┼─────┼───────────┼─────────┼────────┼──────────┤│5│鄭○宏│321011/00000000│102.12.23出賣全部│施○遠承當鄭○宏│見本院卷㈨72-73頁│││││持分給施○遠、施○│施○超承當鄭○宏││││││調、施○超、施○柔│施○柔承當鄭○宏││││││各0000000/00000000│施○調承當鄭○宏││││││00│││├─┼─────┼───────────┼─────────┼────────┼──────────┤│6│王○美│26/4782│102.12.23出賣全部│施○遠承當王○美│見本院卷㈨68頁│││││持分給施○遠、施○│施○超承當王○美││││││調、施○超、施○柔│施○柔承當王○美││││││各26/19128│施○調承當王○美││├─┼─────┼───────────┼─────────┼────────┼──────────┤│7│王○博│70/4782│①繼承王○○秀│施○容承當王○博│見本院卷㈧100頁│││││11302/519644│││││││②出賣移轉給施○容│││││││70/4782│││││││③出賣移轉給施○容│││││││11302/519644│││├─┼─────┼───────────┼─────────┼────────┼──────────┤│8│林○華│66/4782│99.11.01贈與全部持│林○蓉承當林○華│見本院卷㈢145頁│││││分給林○蓉││已裁定│││││││【本院卷㈣2-5】│├─┼─────┼───────────┼─────────┼────────┼──────────┤│9│王○超││①繼承王○○秀│施○容承當王○柏│見本院卷㈧100頁│││││43695/519644│超││││││②出賣全部持分給施│││││││○容│││└─┴─────┴───────────┴─────────┴────────┴──────────┘